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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3-06-04 22:15:12
精选毕业学生实习报告三篇

精选毕业学生实习报告三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1

从开始工作到现在已有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间,我学到了许多,也悟到了许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扎实的专业知识是你提高工作水平的坚实基础.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时,可能感

觉枯燥无味,但当你工作以后,你才会发现专业知识是多么的重要.如我学的机电一体化.机械原理,机械制图,电气知识这些是必须知道的,因为在日常工作中要处处用到.但我要想提高我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这些知识只是知道是远远不行的,而是要精通.做为生产技术,在我们公司来说就是设备方面的权威,若没有扎实的机械知识,在这方面你怎能服人那?遇到设备问题怎能快速有效的解决呢?

2.学好一门外语是你增加工资的资本.学我们机电这一行的,也就是理科生,不注重外语的学习,只要是考试能通过就可以了,而没有想到在以后的工作中会用到.你在一外资企业工作,不会一门外语是行不通的,不会外语,你就无法和老板交流,沟通.你只能闷着头的干(和一个哑巴没有什么区别).干了什么?干的怎么样?老板根本不知道,那他怎么认可你呢?你在这个公司又怎么发展那?

3.不但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而且要有很好的表现力.中国有句俗语:"踏踏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在今 ……此处隐藏2243个字……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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