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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22 22:14:25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东莞市大岭山横纲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整体搬迁至寮步并更名为寮步锐思家具厂。在搬迁过程中,厂方没有与企业内的工人协商,并在搬迁后要求工人去新厂上班。

该厂有70名工人由于已在东莞本地安家,不愿意去新厂上班。遂向家具厂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认为,工厂并没有辞退劳动者,是员工不愿到新厂上班,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该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下,就此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企业方面表示,已经为工人准备了进入新厂的入职手续以及工卡、饭卡等,希望老员工能进入新厂工作。企业没有单方面解除 ……此处隐藏815个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场所,如劳动者的生产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写明。

缺少必备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充分考量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不对等,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缺少必备条款的,首先以行政监督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由于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违反必备条款,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十五条(一)、(二)、(三)等,都是对用人单位单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未载明必备条款的后果的规定,或对用人单位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的规定。

除上述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也可约定其他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本款所列举的约定内容,都在本法中有所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约定其他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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