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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6 08:51:30
事务所管理制度

事务所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务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事务所管理制度1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此处隐藏3381个字……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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