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证明都不陌生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到底应如何拟定证明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 ……此处隐藏4451个字……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